(2017)川011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金全、高昌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全,高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92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全,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高昌全,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林金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昌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昌全除有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354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高昌全尚欠申请人林金全23545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