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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宝祥诉被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宝祥,王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558号原告侯宝祥,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宇,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宝祥诉被告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