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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侯丽萍与席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丽萍,席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3444号原告:侯丽萍,女,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席作林,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缺席)侯丽萍与席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丽萍到庭参加诉讼,席作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席作林偿还侯丽萍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席作林与侯丽萍因业务往来而认识,2017年2月28日席作林以急需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侯丽萍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7年4月25日前还清。后经侯丽萍多次催要,席作林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席作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审理中侯丽萍提交了2017年2月28日席作林向侯丽萍出具的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以证明席作林于2017年2月28日向给侯丽萍借款1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4月25日前还清的事实。本院认为侯丽萍的举证虽因席作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未能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质证,但侯丽萍所举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来源正当,与案件的关联性强,故为有证明力的有效证据,应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席作林以急需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侯丽萍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7年4月2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侯丽萍催要无果,遂具状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侯丽萍与席作林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席作林迟延偿债的行为已背离了债务人应尽之义务,系对侯丽萍合法债权的违约,侯丽萍要求席作林偿还借款本息的合理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利息可从借款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审理中,席作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系意思自治之表现,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本院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席作林偿还侯丽萍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8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息随本清。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席作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武山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