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财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田玉洁与褚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玉洁,褚强,石法燕,褚永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698号申请人田玉洁,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褚强,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法燕,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褚永江,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田玉洁因与被申请人褚强、石法燕、褚永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褚永江驾驶的鲁****1F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褚永江驾驶的鲁****1F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