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提出其未收到二审裁定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25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