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曦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43号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1333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林,经理。被告:张曦光,男,1983年1月8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曦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长春新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