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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766严立秋与顾榴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立秋,顾榴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严立秋,女,194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龚静,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顾榴蓉,女,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严立秋与被执行人顾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双方一致同意由顾榴蓉向严立秋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000元了结本案纠纷。二、付款方式及期限:顾榴蓉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严立秋支付1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各支付8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余款6000元。三、如顾榴蓉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则严立秋有权就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000元的未付部分立即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顾榴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严立秋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榴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顾榴蓉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顾榴蓉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顾榴蓉居住地调查,查得顾榴蓉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顾榴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5000元及相应利息等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25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严立秋,严立秋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顾榴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严立秋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顾榴蓉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立秋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琦东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