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11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3000元的库存产品10000片的刹车片予以保全。杨某用其所有的价值为12.58万元的货车(车牌号码为鄂f×××××的长安牌sc1026s4n4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在判决后得以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第四百八十七条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库存产品10000片的刹车片(以查封清单为准)。期限从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二、查封杨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f×××××的长安牌sc1026s4n4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从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案件申请费45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乐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