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李晓波、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李晓波,郑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住所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詹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晓波,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郑祥,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李晓波、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计261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立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