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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李晓波、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李晓波,郑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住所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詹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晓波,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郑祥,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与李晓波、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计261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立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