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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XX与周娟、廖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周娟,廖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777号原告:谭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歆,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娟。被告:廖艳秋。原告谭XX与被告周娟、廖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谭XX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谭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X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邓云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