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恢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诗湘与赵祖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诗湘,赵祖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恢执8号申请执行人:朱诗湘,男,1966年出生,汉族,教师,住监利县汪桥镇。被执行人赵祖月,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朱诗湘与赵祖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祖月外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