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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英嘉与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嘉,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1686号原告:陈英嘉,女,193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赵旭东(系原告之子),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鞍山五村***号***室。法定代理人:赵宏(系原告之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弄***号***室。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启兵。原告陈英嘉诉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英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