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终7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安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唐子巷5号金吉利商场3号楼。法定代表人:海保玲,经理。上诉人安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行初1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属行政诉讼立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安阳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