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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050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孙晓英,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刘小鹏,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