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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金凤与周国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凤,周国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01号原告马金凤,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周国喜,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凤与被告周国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金凤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