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金凤与周国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凤,周国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01号原告马金凤,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周国喜,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凤与被告周国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金凤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