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思瑞通钢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海亚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思瑞通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市海亚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4471号原告:湖南思瑞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9号融程花园酒店雅致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0724724M。法定代表人:易国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加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海亚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360-222号2152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640783M。法定代表人:衣书英。原告湖南思瑞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瑞通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海亚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加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亚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思瑞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思瑞通公司与海亚泰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两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RTCG16027XPP、SRTCG16053XPP);2、海亚泰公司立即返还思瑞通公司货款38303元,并支付违约金57075.7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3日,思瑞通公司与海亚泰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两份,约定思瑞通公司向海亚泰公司采购不锈钢板,合同总价款为1141515元,海亚泰公司应于2016年3月14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思瑞通公司依约交付了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228303元,但海亚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退还思瑞通公司19万元,也未按约发货。海亚泰公司构成违约,思瑞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海亚泰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海亚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思瑞通公司与海亚泰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SRTCG16027XPP),约定思瑞通公司向海亚泰公司采购不锈钢板,合同价款为321320元,海亚泰公司应于2016年3月14日前全部交货;签订合同后,思瑞通公司向海亚泰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其余款项,在发货前据货物的实际数量付清余款;若海亚泰公司逾期10天内仍不交货,则思瑞通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海亚泰公司退还思瑞通公司支付的货款,海亚泰公司除须支付思瑞通公司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思瑞通公司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的差旅费用和律师费用)。同日,思瑞通公司与海亚泰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SRTCG16053XPP),约定思瑞通公司向海亚泰公司采购不锈钢板,合同价款为820195元,海亚泰公司应于2016年3月14日前全部交货;签订合同后,思瑞通公司向海亚泰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其余款项,在发货前根据货物的实际数量付清余款;若海亚泰公司逾期10天内仍不交货,则思瑞通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海亚泰公司退还思瑞通公司支付的货款,海亚泰公司除须支付思瑞通公司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思瑞通公司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权的差旅费用和律师费用)。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思瑞通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海亚泰公司分别转账64264元、164039元,交付了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但海亚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退还思瑞通公司19万元,剩余预付款38303未予返还,也未按约发货,思瑞通公司即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思瑞通公司提供的商品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思瑞通公司与海亚泰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海亚泰公司在思瑞通公司按约交付预付款后,未按约发货,且仅退还了部分预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思瑞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海亚泰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商品购销合同中虽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但思瑞通公司未提供律师代理协议及相应发票,无法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对思瑞通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思瑞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湖南思瑞通钢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海亚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两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SRTCG16027XPP、SRTCG16053XPP)于2016年3月24日解除。二、无锡市海亚泰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湖南思瑞通钢铁有限公司预付款38303元并支付违约金57075.75元。三、驳回湖南思瑞通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2元,由无锡市海亚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海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思浔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