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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龙斌与刘涛、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斌,刘涛,余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民初258号原告:龙斌,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勐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建,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涛,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勐海县。被告:余丹,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哈尼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景洪市,现住勐海县。原告龙斌与被告刘涛、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建,被告刘涛、余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9日,被告刘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现追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涛、余丹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之前经营游戏机,被告刘涛去原告家玩游戏,刘涛没有钱支付原告,就向原告赊欠游戏币。原告只借给了被告刘涛5,000元现金,其余都是赊欠游戏币的款项,两被告只愿意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本案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相应款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龙斌提交的证据:《借条》(复印件)1份,欲证明被告刘涛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交付的现金只有5,000元,其余款项均是被告刘涛向原告赊购的游戏币欠款。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涛多次向原告龙斌借款共计50,000元后,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经几次借到黎明农场糖业分公司九队二组龙斌人民币现金共计伍万元正(¥50,000),此借条在借款未还清前,借款人同意长期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到借款还清为止,否则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负”。借款后,被告刘涛未偿还,至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另查明,被告刘涛与被告余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龙斌与被告刘涛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龙斌按照约定向被告刘涛交付了借款,但被告刘涛至今仍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涛应承担向原告龙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涛、余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斌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涛、余丹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徐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玉康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