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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正、雷竹芳、何兵兵、何鸿华、何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正,雷竹芳,何兵兵,何鸿华,何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536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男,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正,男。被告:雷竹芳,女。被告:何兵兵,男。被告:何鸿华,男。被告:何建文,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正、雷竹芳、何兵兵、何鸿华、何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雷正、雷竹芳、何兵兵、何鸿华、何建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韵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