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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建与赣州市源鑫轮毂电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赣州市源鑫轮毂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建,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赣州市源鑫轮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稀土深加工表面精饰产业集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赣州市源鑫轮毂电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赣州市源鑫轮毂电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西稀土深加工表面精饰产业集控区第X栋第X层XXX室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