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光涛、胡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光涛,胡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孙光涛,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胡翠,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负责人:胡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光涛、胡翠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道营销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孙光涛、胡翠损失共计113198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孙光涛、胡翠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宗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