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成,金建明,胡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4992-1)。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勤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成,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金建明,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胡跃军,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成、金建明、胡跃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13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85元、申请执行费7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建明有坐落在宁海县中天巷16弄6号的房地产,本院已予以查封,目前尚在处置中。3.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成在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有股金收益,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4.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成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5.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