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徐永财、王德弟、连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徐永财,王德弟,连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被告徐永财,男,1959年5月1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王德弟,男,1963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连永强,男,1988年8月28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被告徐永财、王德弟、连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付),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