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金花、魏备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花,魏备战,梁军利,鱼台县兴民建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65号之一申请人:周金花,女,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魏备战,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梁军利,女,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鱼台县兴民建材厂,住所地:鱼台县王庙镇小王村西。投资人:魏备战,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12701236W。申请人周金花诉被申请人魏备战、梁军利、鱼台县兴民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金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备战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鱼房权证兴隆公司干字第××号房产一处。申请人周金花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备战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鱼房权证兴隆公司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抵押、租赁)。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周金花自愿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鱼房权证供销社干字第××号。(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抵押、租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