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2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永太与陈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太,陈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736号原告:吴永太,男,住瓜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河,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鹤,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瓜州。原告吴永太与被告陈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永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中旬,原告得知被告承包的肃北县牧民工程招用民工。同月19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承包的肃北县牧民工程干活,具体从事夏季牧场的彩钢房搭建,被告包食宿,月工资10000元,工程结束后结清工资。后原告就到肃北县被告的工地去干活,到6月19日全部工程结束,工期正好一个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但当时被告说是过段时间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过后给付,但至今未予给付。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永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回原告吴永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