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燕进周、燕进霞等与贾彦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进周,燕进霞,贾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99-1号原告:燕进周,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燕进霞,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贾彦超,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17号。原告燕进周、燕进霞与被告贾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燕进周、燕进霞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进周、燕进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燕进周、燕进霞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