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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字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二女与孙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孙远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字948号原告:赵二女,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远山,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二女与被告孙远山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二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女撤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赵二女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