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字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二女与孙远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孙远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字948号原告:赵二女,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远山,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二女与被告孙远山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赵二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二女撤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赵二女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