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王月、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王月,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50号原告:杨建华,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被告:王月,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小营乡闫庄村。被告:张学,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小营乡闫庄村。原告杨建华与被告王月、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曹显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