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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王月、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王月,张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250号原告:杨建华,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被告:王月,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小营乡闫庄村。被告:张学,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小营乡闫庄村。原告杨建华与被告王月、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曹显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