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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健、桂良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桂良洪,文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桂良洪,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文思政,男,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张健与桂良洪、文思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江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5万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力审判员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