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孟梅、陈义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孟梅,陈义陵,南京盛天利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孟梅,女,汉族,1964年9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义陵,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盛天利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3层B座。法定代表人陈义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义陵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XX室的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