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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文桂、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文桂,刘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945号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福泉,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驭,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桂,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雪花社区。被告:刘娟,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桂、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6月5日,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乐青辉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廖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阙芮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