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万伦与被执行人赵宗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万伦,赵宗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邓万伦,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赵宗仕,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万伦与被执行人赵宗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邓万伦与被执行人赵宗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邓万伦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万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岳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