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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马凤春、李春利、李春辉、刘彦军、何文进、马凤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马凤春,李春利,李春辉,刘彦军,何文进,马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马凤春,女,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李春利,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李春辉,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刘彦军,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何文进,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马凤敏,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马凤春、李春利、李春辉、刘彦军、何文进、马凤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兴证执字第2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凤春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264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