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2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丽霞、罗宇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霞,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丽霞,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宇,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郑丽霞与罗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8月5日,本院以(2016)浙0212民初0702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罗宇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宇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