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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伍芬汝与被告郑恒、谭滇南、雷如利、邓丽芳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芬汝,郑恒,谭滇南,雷如利,邓丽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792号原告伍芬汝,男,汉族。被告郑恒,男,汉族。被告谭滇南,男,汉族。被告雷如利,男,汉族。被告邓丽芳,女。原告伍芬汝与被告郑恒、谭滇南、雷如利、邓丽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芬汝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