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伍芬汝与被告郑恒、谭滇南、雷如利、邓丽芳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芬汝,郑恒,谭滇南,雷如利,邓丽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792号原告伍芬汝,男,汉族。被告郑恒,男,汉族。被告谭滇南,男,汉族。被告雷如利,男,汉族。被告邓丽芳,女。原告伍芬汝与被告郑恒、谭滇南、雷如利、邓丽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芬汝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