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宝田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田,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737号原告:郑宝田,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刘建国,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原告郑宝田与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宝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宝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