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宝田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田,刘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737号原告:郑宝田,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刘建国,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原告郑宝田与被告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宝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宝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