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兴坤、杨晓平、杨胜平、杨胜碧诉四川省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坤,杨晓平,杨胜平,杨胜碧,四川省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27行初4号原告:张兴坤,男,羌族,生于1974年9月6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飞,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晓平,女,羌族,生于1964年9月2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大康镇。原告:杨胜平,男,羌族,生于1962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杨胜碧,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1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飞,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辉,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坤、杨晓平、杨胜平、杨胜碧诉被告四川省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张兴坤、杨晓平、杨胜平、杨胜碧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坤、杨晓平、杨胜平、杨胜碧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坤、杨晓平、杨胜平、杨胜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兴坤、杨晓平、杨胜平、杨胜碧负担。审 判 长 范 军审 判 员 蔡佳峻人民陪审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