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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鹰与胡海宇民间街道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鹰,胡海宇,王磊,陶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鹰,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向梅,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个体。原审被告:陶金花,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个体。上诉人陶鹰因与被上诉人胡海宇及原审原告王磊、陶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陶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慧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