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童双喜、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双喜,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红军,沈坚,汪姚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童双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红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姚梁。再审申请人童双喜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红军、沈坚、汪姚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童双喜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童双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双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洁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