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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魏某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王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1976年5月5日生,住河北省安国市。上诉人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魏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魏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魏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上诉人长春市紫太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