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海保银与方城县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保银,方城县烟草专卖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750号原告:海保银,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方城县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薛至尊,任局长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保银与被告方城县烟草专卖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保银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保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保银负担,审判员 孔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