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姚桥贵与曹海荣、赵玉宗、李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桥贵,曹海荣,赵玉宗,李志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791号原告:姚桥贵,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侗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曹海荣,女,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赵玉宗,男,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李志良,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姚桥贵与被告曹海荣、赵玉宗、李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与被告曹海荣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