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97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仓村乡小寨村村民。被执行人杨某,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仓村乡小寨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路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共同债务11767.3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达了(2017)陕0632执9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杨某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6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路某某表示与被执行人杨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路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