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株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株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48号原告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谷平委托代理人刘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省株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刘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株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奇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亦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