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敬东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东,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628号原告:张敬东,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敬忠,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组织机构代码74568737-X。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国,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敬东与被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敬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敬东负担。审判员 崔会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