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建、张中山与秦耀泽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张中山,秦耀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凹底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山,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凹底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耀泽,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上诉人张建、张中山因与被上诉人秦耀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建、张中山上诉称:本案是基于运输合同纠纷所产生的合同之债,而非借贷合同之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运输合同管辖的特别规定,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混淆了两种明显有别的法律关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闻喜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秦耀泽答辩称:本案因被上诉人向二上诉人送货引起,2015年5月18日双方结算后,上诉人张建出具了欠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现被上诉人所在地盐湖区就是接受货币的地点,故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秦耀泽在一审诉状、二审答辩状中均未对运输合同相关事项进行陈述。二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闻喜县,故闻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以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管辖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张建、张中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闻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梅 珍审判员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