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612号申请人: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园4号楼10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万广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艳,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90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福利路永盛家园1幢1单元302号、502号、602号、702号、802号、902号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860000元。万广达自愿以其名下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焦新春自愿以其名下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福利路永盛家园1幢1单元302号、502号、602号、702号、802号、902号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三年。二、冻结万广达名下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焦新春名下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的车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夏夯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龙文臣书 记 员 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