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甘万福与祁金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万福,祁金鑫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17号原告:甘万福,男,1976年9月4日出生。被告:祁金鑫,男,约39岁。原告甘万福与被告祁金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甘万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万福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万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万福负担。审判员 赵多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芳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