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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甘万福与祁金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万福,祁金鑫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17号原告:甘万福,男,1976年9月4日出生。被告:祁金鑫,男,约39岁。原告甘万福与被告祁金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甘万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万福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万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万福负担。审判员  赵多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芳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