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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城支行、王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城支行,王军,曾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财保26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商场一层东北角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9406X。负责人:张达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武明,男,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城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王军,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曾水林,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城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军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腾北路8号(建发.龙郡一期)2幢3××6号房产(龙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曾水林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小溪路1号万泉苑14幢603-××号房产(龙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城支行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军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龙腾北路8号(建发.龙郡一期)2幢3××6号房产(龙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曾水林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小溪路1号万泉苑14幢603-××号房产(龙房权证字第××号)。三、上述一、二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庆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