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才江、周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才江,周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才江,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时福,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沈才江与周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沈才江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明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