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薛皎与被执行人薛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皎,薛娟,雷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05号之一申请人薛皎,女,生于1979年11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牌楼下巷*号*单元***室,人防办职工。被执行人薛娟,女,生于1978年2月1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阳小区**号楼*单元***室,一中职工。被执行人雷小龙,男,生于1977年8月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阳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薛皎与被执行人薛娟、雷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娟、雷小龙应向申请执行人薛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7760元。但被执行人薛娟、雷小龙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榆风苑16幢1-502号及12房(房产证号:00516**)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雷小龙所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金沙苑13幢1单元4层401室及-1层01号(房产证号:00774**)的房产系被执行人薛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小龙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榆风苑16幢1-502号及12房(房产证号:00516**)的房产。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薛娟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银沙路东金阳小区金沙苑13幢1单元4层401室及-1层01号(房产证号:00774**)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卫东 关注公众号“”